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6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92〕141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孙吴口岸需增加编制的补充请示》(黑政发〔1993〕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呼玛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明水期利用船舶运输,冰封期利用汽车运输。
二、 检查检验机构开办费和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地方负责;各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 开放呼玛口岸,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