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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司法部公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8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7]司公字018号

施行日期1997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新办法已在全国全面实施。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必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公证生效。为保证各地公证机关正确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现将签订协议书中的有关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 担保方式

担保可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或不动产抵押或贵重物品、货币的质押,由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数种担保方式。协议乙方也可采用将与担保金额相等的货币或贵重物品提存于公证机关的方式代替上述担保。


二、 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2.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3.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 抵押、质押

协议乙方或第三人可以本人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或将本人所有的贵重物品、货币(银行存款凭证)交给协议甲方指定的部门作为质押。作为抵押、质押的财产价值应高于或相当于担保金额。抵押人、质押人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的法律手续。以第三人的财产或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第三人或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或质押人必须提供抵押、质押财产的有效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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