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0〕国检政字第189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经贸委(厅、局)、监察厅(局)、法制局(办)、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为掌握、了解一年来各地执行《商检法》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执行《商检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1.各地外贸、工贸公司,重要出口生产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进口收货、用贷部门;
2.各地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指定、认可及批准的检验机构。
二、 检查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商检法》的情况,包活主要做法、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
2.本地区执行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情况,《商检法》实施前后商品质量变化情况;
3.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把关,依法办事的典型事例;
4.违犯《商检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
5.贯彻执行《商检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改进的打算和措施。
三、 检查方法及步骤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为主。
第一步,九月底以前,各地由商检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经贸、司法、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商检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于十月十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国家商检局(一式十份)。
第二步,十月下旬,司法部、经贸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商检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实地检查、了解情况。同时听取各地提出的有关建议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及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