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4〕3号
施行日期2004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颁发法律援助执业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或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具有法律依据。为便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可以由自治区司法厅为其颁发《法律援助工作者证》,作为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有效证件。
二、 对授予《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在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三、 《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的使用,需得到公、检、法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可采取与自治区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统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事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