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1998〕009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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