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函〔2004〕110号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4年6月16日 司办函〔2004〕110号)
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
你校《关于解决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员参加司法考试问题的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 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员可否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是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并实施以来,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的问题。其间曾多次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也曾就此问题与你校进行过多次沟通,建议你校能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取得一致。
二、 国家司法考试是200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确定并建立的、旨在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执业律师的一项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反复研究确定的,并已写入法律授权三家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均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三条第四项据此规定:报考人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这表明国家司法考试与一般行业、系统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确有不同。
三、 鉴于国家对于教育或学历文凭的管理解释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对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认定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现行规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认定学历文凭过程中,就学历证书的效力问题专函教育部。教育部就此问题复函我部(教学司〔2001〕37号)称,按
高等教育法规定和现行制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完成学业的毕业生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予以保护和承认。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不能颁发学历证书。超出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其他学历,均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据此,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新的政策意见前, 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暂不许可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历人员报考。
专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