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7〕271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按照我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既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公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的“责令停业”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施行的同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这项规定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既包括对律师“停业执业”处罚,也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 根据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作出“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