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8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复函
(1990年7月25日 [90]司公字第88号)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辽司公发(1990)20号《关于如何为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请示》收悉。关于为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经商公安部六局,同意你处意见,即:
一、 如我国居民与欲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无档案记载,也无其他线索可查,可由我国居民以声明书声明其与欲来探亲者的亲属关系,公证处证明声明书上的签字、盖章属实。
二、 上述亲属关系在近十年的档案中确有记载,公证处可据此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