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5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91号
施行日期1984年05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84)第18号《关于缩小委托公证书用纸尺寸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司认为:委托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为有关当事人出具的用于经济活动的专门法律文书,不是日常随身携带的身份证件。因此,应按照我部所规定的公证书格式的要求制作,不能随意缩小、扩大或者加套塑料封皮。否则,即失去了公证文书的法律上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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