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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加强上下级公证业务联系及时互通情况事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9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6号

施行日期1984年01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律师处:

公证工作要求严格掌握各项法律和政策,涉外公证尤其如此。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对做好这一工作极为重要。为此,现就几个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办事机构或外国人,向我公证机关询问有关法律问题事日益增多,对其所提问题的答复,必须严肃认真,严格依法解答。凡有法律规定的,可直接答复,并将情况逐级上报;无法律明文规定的,需逐级请示,然后答复,不得自作主张。


二、 从今年起,凡属你厅有关公证工作的重要发文及转发我部、司有关公证工作的重要发文,要抄报我司。


三、 凡属我部、司下达的有关公证工作的文件,各地在执行中有何反应和问题,望及时向我司反映,以便研究改进工作。


四、 凡我司转办的我驻外使领馆来函或转调查处理的群众来信,如发文中要求函告办理结果的,在办结后应及时函告办理情况。


五、 我司、中国银行综合局、外交部领事司(80)司公字第57号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四辑第58—59页)中规定:“公证处可直接受理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今后各地公证处对从国外、港澳地区当事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的,应认真查清事实,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办理。对条件欠缺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要认真研究,不要草率地拒绝受理。如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补充;对于缺乏法律依据或政策界限不好掌握的,要逐级请示,经过上级研究认为确实不能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避免申请人弄不清不予受理的原因,又再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及我司转办,增加不必要的公文往来,影响党的侨务政策的落实,也给公证处造成不好影响。

此通知请转发到市、县司法局和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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