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05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创新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在新时期所肩负的任务,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
2.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是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
3.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实践服务,是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始终为之努力的基本方向。
二、 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目标和重点内容
4.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理论体系。重点加强对罪犯改造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筹方面的研究,争取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有效指导工作实践。
5.根据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为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提供理论支持。
6.注重司法行政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以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指导应用对策研究,以应用对策研究的成果促进基础理论研究。要加强对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以政治上的敏锐性、学术上的深刻性,加强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理性分析和深入研究,切实增强研究工作的预见性,更好地发挥理论先导作用。
三、 积极推进司法行政系统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科研队伍
(7)改革现有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探索适合科研机构运行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机构分工负责的科研管理体制,尽快架构起符合科研工作规律的机构模式。
(8)改革科研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建立和完善课题负责人制度,科研经费的使用要适应课题研究的特点,重视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对研究人员的激励。
(9)筹备建立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基金,推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制度,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开放体系。
(10)建立和完善理论研究成果的评价与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发挥科研津贴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鼓励优秀人才努力拼搏,潜心科研,多出成果。以良性机制用好现有人才、稳定关键人才、吸引突出人才。
(11)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优良的科研队伍。要尽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加大人事管理的改革力度,合理配置学科骨干,加快人才的合理流动,推行聘任制,使那些锐意进取、高素质的业务尖子脱颖而出,进而带动大批青年理论工作者快速成长。
(12)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形式,加强部属科研人员素质建设,使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业务素质和研究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对理论研究成果的客观需要,创造性地为科学决策和改革发展服务。
四、 整合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力量,创造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良好发展环境
(13)以司法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监狱学会、劳教学会(以下简称“两所两院两会”)为基础。整合全系统的科研力量。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同、高效运作的科研管理机制,加大调控力度,增强各自活力,壮大科研实力,使以上单位真正起到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主力军的作用。
(14)“两所两院两会”作为司法部重要的科研基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把握机遇,奋发图强,为落实司法部的整体科研工作规划,推动全系统的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的不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15)良好的管理体制是促进事业发展与前进的不竭动力。“两所两院两会”要改革完善现有管理体制,不断创新,打破封闭式研究格局,建立起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开放式研究格局。
(16)加强“两所两院两会”与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司法行政各部门要指定具体单位或明确专人,负责与以上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建立起科研机构与职能部门,科研与实务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互动机制。
(17)“两所两院两会”的科研工作要紧紧围绕司法部的改革发展规划开展工作,科研成果要切实为司法行政改革方案提供理论支持。司法部里每年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若干重大科研项目,并把科研项目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坚持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并对评选出的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1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有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研究机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专职研究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专人负责研究事项,逐步形成完整的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组织体系。
(19)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要结合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20)管好、办好本系统的理论学术刊物,充分发挥理论阵地的作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经过整顿后,司法行政系统现有《中国司法》、《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监狱理论研究》、《中国劳动教养》、《中国律师》、《中国公证》和《中国司法鉴定》等刊物。各刊的主办部门或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范和办好报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尽快完善刊物的管理体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采编队伍,不断提高办刊质量,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多组织刊发一些有理论深度、针对性强,有影响、高质量的重头文章,真正把这些刊物办成展示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成果的大舞台。
五、 加强对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组织领导
(21)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全面落实《意见》精神,依据理论研究的内在规律,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努力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22)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投入和物质保障力度。设立重大科研项目基金,制定切实可行的物质保障措施;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在职级、津贴、住房、学习交流等方面给予重视并尽力优先照顾,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2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总结工作时要把理论研究成果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对优秀理论成果和优秀研究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科研任务或研究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必要的批评和督促。
(24)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成果的宣传和普及。要充分发挥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利用学术交流、成人教育等渠道,加强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学术交流,大力宣传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积极推动优秀成果更多更及时地转化、应用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