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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9   阅读:

发文机关外交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152号

施行日期1984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1984年7月13日(84)领认文字第113号《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函及附件转发你处,请即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照此执行。我司1981年12月14日(81)司公字第169号文转发的该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公证工作手册》第四辑第79页)不再适用。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1984年7月13日 [84]领认文字第113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为保证公证、认证文书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近年来领事司认证工作的实践,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 公证书应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必须保持清洁,打印字迹要清楚,装订齐整,邮寄时注明“对外证件,请勿折损”字样。


二、 需办外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或只办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邮寄领事司,不要交申请人寄送或专程来京办理。公证处寄送时必须根据领事司要求按户分别填写申办认证的公函(格式附后)。

凡送外国驻华使馆(葡萄牙驻华使馆除外)认证的公证书,均需附译文,译文必须准确,与原文相符;并请尽量提前送领事司,以免时间紧迫贻误申请人使用(某些外国驻华使馆办理认证所需时间较长)。


三、 据申请人反映,有些地方公证处办理公证书不够及时,建议严格按照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规定的时限办理。逾期未能办理的,有关公证处应及时向申请人做必要的说明。


四、 申请人如在国外已有外文姓名,在公证书上应注明其外文姓名,外文姓名应同其护照上的姓名一致。


五、 为了同一个使用目的(如继承、定居、谋职…等)而提供的涉外公证书,可以几份公证内容合订一本。


六、 认证费一律由公证处按“收费标准”代收后,通过邮局汇寄给领事司(少数地方仍可通过银行信汇),不宜由申请人汇寄。请做到不多寄或少寄(一户一张汇票)。在汇款单附言中一定要写明此款是谁的(姓名必须与来函和公证书内第一个申请人的姓名一致)和申请哪国认证所需。


七、 有关公证工作中的问题,请各地公证处直接请示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问题,请与外交部领事司联系。


八、 (略)


九、 (略)

现将《部分国家驻华使馆办理认证的情况和要求》、《部分国家驻华使馆收取认证费一览表》、《外交部领事司收取认证费标准》、《申请认证函格式》一并附后。本函及上述附件仅供内部参考,切勿对外印发。另外,上述附件中所提供的情况,今后还会有变化,届时我们再另行通知。


附件一: 部分国家驻华使馆办理认证的情况和要求

亚洲

一、泰国

送往泰国使用的各种公证书,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办泰国驻华使馆认证。

泰国驻华使馆办理认证手续要求:每本公证书要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均需附英译文。正本办妥认证退公证处交申请人,副本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由泰国驻华使馆留存。

二、菲律宾

送往菲律宾使用的公证书均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菲律宾驻华使馆认证。每本公证书要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均需附英译文。正本办妥认证退公证处交申请人。副本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菲驻华使馆留存。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词也需附英译文。

另,凡经我国驻菲使馆公证或认证的证书,菲方也均予承认。为方便申请人,在菲使用的公证书,可由申请人直接向我国驻菲使馆申请认证。

三、马来西亚

送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证书均应附英译文,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马来西亚驻华使馆认证。

马来西亚的华侨和外籍人,如申请到中国探亲,马方要求申办“亲属关系公证书”;如到中国定居,需申办“赡养声明书”。

四、黎巴嫩

送往黎巴嫩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黎巴嫩驻华使馆认证。其他证书,黎方无特殊要求。

我国与沙特阿拉伯未建交,送沙特阿拉伯使用的商业性证书,黎巴嫩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五、约旦

送往约旦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并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约旦驻华使馆认证。

其他证书,约方无明确规定。凡要求认证的证书,约旦驻华使馆也受理。

六、科威特

送往科威特使用的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科方要求,每本证书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科威特驻华使馆认证。

另,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我国未建交,送往该三国使用的公证书,科威特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七、伊拉克

送往伊拉克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伊拉克驻华使馆认证。其他证书无特殊要求。

八、伊朗

送往伊朗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英译文。根据伊方要求,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伊驻华使馆认证。每本证书要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办领事司认证和伊驻华使馆认证,办妥认证交申请人,副本只办领事司认证,伊驻华使馆留存。其他证书,伊驻华使馆无特殊要求,如申请人需办理认证,伊驻华使馆也受理。

九、日本

送往日本使用的各种公证书,均不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日本驻华使馆认证。申请赴日探亲、定居、自费留学,要求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需一式两本,一本留日本驻华使馆,一本由申请人携带到日本使用。

十、印度尼西亚

由于印尼尚未与我复交,而且印尼当局对我人员入境控制极严,大部分前往印尼的归侨和侨眷都不能及时入境而停留在香港。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公证书一般可不办认证,少数人在香港参加行医资格考试所需的学历和经历公证书,可办英国驻华使馆认证。办理在印尼继承遗产的公证书,如果申请人提出办理认证,罗马尼亚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十一、香港地区

凡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财产转让、出售股票和房产以及向港英当局交涉劳工赔偿案件所需的各种公证书,都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英国驻华使馆认证。(注:香港回归后,以上公证书只需经过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确认,即可发往香港使用。)

凡是为在香港定居申报户口、子女入学,一般谋职所需的公证书,继承存在我香港银行内的遗款和向非官方机构(如工会、民间组织等)领取殡葬费或交涉有关事项所需的公证书,都不必办理认证。

十二、缅甸

送往缅甸使用的公证书,缅方要求,无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缅驻华使馆认证。每本公证书需附缅译文,英译文亦可。

十三、孟加拉

送往孟加拉使用的公证书,无明确规定,可按申请人要求办理。每本证书均需附英译文。

十四、北也门

送往北也门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北也门驻华使馆认证。其他证书无特殊规定,可按申请人要求办理。

十五、南也门

送往南也门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每本证书要求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南也门驻华使馆认证,副本不办认证,南也门驻华使馆留存。其他证书,南也门无明确规定,如申请人要求办理,可以接受。

十六、尼泊尔

送往尼泊尔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尼泊尔驻华使馆认证。

十七、土耳其

送往土耳其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土耳其译文,英译文亦可。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土耳其驻华使馆认证。其他证书无特殊要求,申请人要求办理,可以受理。

十八、叙利亚

送往叙利亚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叙利亚驻华使馆认证。其他证书,叙方无明确规定,如送办,叙驻华使馆也受理。

送往沙特阿拉伯使用的证书,叙利亚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十九、斯里兰卡

送往斯里兰卡使用的商业性证书,需附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斯里兰卡驻华使馆认证。

二十、巴基斯坦

送往巴基斯坦使用的公证书,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巴基斯坦驻华使馆认证。巴基斯坦的国语是乌尔都语。如公证书不能用乌译文,英译文亦可。

二十一、阿曼苏丹

送往阿曼苏丹使用的商业性证书,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阿曼苏丹驻华使馆认证。

非洲

二十二、埃及

送往埃及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埃方要求,每本证书要有正本和副本,并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正本办妥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埃及驻华使馆认证后,交申请人;副本只办领事司认证,埃驻华使馆留存。

二十三、利比里亚

送往利比里亚使用的商业性证书,需附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利比里亚驻华使馆认证。对其他证书无要求,如申请人要求办理认证,可以送办。

二十四、马达加斯加

送往马达加斯加使用的财产继承证书,需附法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马达加斯加驻华使馆认证。

二十五、利比亚

送往利比亚使用的商业性证书,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利比亚驻华使馆认证。对其他证书,如申请人要求办理认证,可以送办。

二十六、塞内加尔

送往塞内加尔使用的商业性证书,需附法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塞内加尔驻华使馆认证。

二十七、埃塞俄比亚

送往埃塞俄比亚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埃塞俄比亚驻华使馆认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词必须附英译文。

二十八、布隆迪

送往布隆迪使用的各种证书,均需附法译文,不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布隆迪驻华使馆认证。

二十九、阿尔及利亚

送往阿尔及利亚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法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阿尔及利亚驻华使馆认证。

三十、苏丹

送往苏丹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苏丹驻华使馆认证。

三十一、摩洛哥

送往摩洛哥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法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摩洛哥驻华使馆认证。

三十二、尼日利亚

送往尼日利亚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尼日利亚驻华使馆认证。

三十三、索马里

送往索马里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索马里驻华使馆认证。

三十四、肯尼亚

送往肯尼亚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肯尼亚驻华使馆认证。

三十五、突尼斯

送往突尼斯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或法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突尼斯驻华使馆认证。

欧洲

三十六、苏联、东欧

凡我公证处为旅苏华侨和原苏侨出具的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工作经历等公证书,要附俄译文,并免办认证。

送往东欧其他国家使用的公证书,无明确要求,可按申请人要求办理。

三十七、西班牙

送往西班牙使用的各种证书,均需附西班牙译文,并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西班牙驻华使馆认证。

三十八、英国

送往英国使用的各种公证书,需附英译文,只要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不必办英国驻华使馆认证。

送往新加坡和巴拿马使用的证书,如申请人要求办理认证,英国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三十九、法国

送往法国使用的继承遗产公证书和申请定居的公证书,要附法译文,均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法国驻华使馆认证。其他公证书,可不办领事司认证和法国驻华使馆认证。

在法国办理养老金所需的健康证书和定居证书,不必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申请人将公证书直接寄我国驻法大使馆办理翻译和认证手续。

送往法属管辖的太平洋岛屿——新喀里多里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三个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均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法国驻华使馆认证。

四十、西德

在西德办理继承遗产和商业性证书,要附德译文,必须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西德驻华使馆认证。为探亲、定居、自费留学所提供的“亲属关系证书”只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申请在西德减免所得税的“亲属关系证书”,可由我国驻西德使馆出具,西德有关当局均予承认。对婚姻方面的一般公证书(附德译文)可不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直接送往西德使用,如在西德使用不通,可由申请人向我国驻西德使馆申办认证。

原西德轮船公司海员办理领取保险金的手续是:先由申请人用德文填写西德有关方面发给的“申请退还保险金表格”,并在表格上签字,然后由地方公证处公证申请人签字属实。公证书办妥后送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西德驻华使馆认证。办妥认证后,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退回公证处交申请人寄往国外。表格送西德驻华使馆认证时,必须同时附上申请人的海员证。如没有护照或证明国籍的身份证,公证处办公证时则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国籍。

四十一、葡萄牙

送往葡萄牙使用的公证书,葡方规定不要求附葡译文,葡译文要由葡方驻外机构或葡方有关机构翻译才有效。葡方对公证书无特殊要求,一般均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葡萄牙驻华使馆认证,或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

送往澳门使用的公证书,不需附葡译文,如申请人要求办理认证,葡萄牙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四十二、荷兰

送往荷兰使用的证书大多是申请在学子女的助学金的有关证书。这类证书可不办认证,由申请人将公证书直接寄国外当事人,到我国驻荷兰大使馆办理译文。

凡申请赴荷兰探亲,超过三个月者,要提供“结婚证书”、“出生证书”、“亲属关系证书”(附英译文或荷译文),不需办认证手续。其他证书无要求,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理。

四十三、奥地利

凡申请赴奥地利探亲、定居、自费留学均需提供“亲属关系证书”,要附德译文,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不办奥地利驻华使馆认证。

四十四、比利时

中国公民申请去比利时探亲、旅游等所需“结婚证书”、“出生证书”、“亲属关系证书”,均可不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比利时驻华使馆认证。申请定居和留学的有关公证书,均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比利时驻华使馆认证。凡送比利时使用的公证书,均需附法译文。

四十五、瑞士

凡申请赴瑞士自费留学,瑞士政府不要求提供公证书。如有的瑞士大学需要提供公证书,均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瑞士驻华使馆认证。

凡申请赴瑞士探亲,所需的亲属关系证书均应办领事司认证。

凡送往瑞士使用的公证书,要附德译文,均要求说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如定居、留学等),瑞士驻华使馆才予以认证。

四十六、意大利

申请赴意大利探亲、定居、自费留学都需提供“亲属关系证书”,要附意译文。每本公证书必须说明使用目的(如定居、探亲、留学等),并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意大利驻华使馆认证(注:根据(87)中旅总签字第125号要求加送副本一份,供意大利使馆留存)。

四十七、希腊

送往希腊使用的商业性证书,要附希腊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希腊驻华使馆认证。

四十八、瑞典

送往瑞典使用的公证书,要附瑞译文,公证书是否要办认证,瑞方无明确规定,如要送办,瑞典驻华使馆也受理。

四十九、送往丹麦(附丹译文),芬兰(附瑞典译文或芬兰译文),挪威(附挪译文)等国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上述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认证。其他证书,该三国驻华使馆无特殊要求。

美洲

五十、加拿大

(1)凡是去加拿大临时探亲者,无需申办公证书;凡是去加拿大定居者,向公证处申办加方要求提供的有关公证书。此类公证书不需办理认证。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书、申请减免税的亲属关系证书和未领取我政府养老金的证书,均需附英译文或法译文,并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加拿大驻华使馆认证(注:根据(88)司公字第90号免办上述认证)。

(2)赴加拿大留学、谋职所需的学历证书、经历证书,加方未有明确要求,可按申请人要求办理。

五十一、美国

凡申请赴美国定居者,需向美方提供一式三份由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包括出生时间、地点、父母姓名,如系养子女等关系也应证明)和结婚公证书(或离婚证书、配偶死亡证书)。这两种公证书可合订一册,需附英译文,不需办理认证。其中一份由申请人交其在美国的亲属送美国移民局,另二份待申请人向美国驻华使馆申请入美签证时交美国驻华使馆。

赴美定居者,如申请人要求办理“亲属关系证书”,可以办理。

赴美探亲者,一般无需办理任何证书。

凡为申请前往美国留学使用的学历证书(包括学业成绩表),美国各州要求不一,无统一规定,各地公证处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

收养子女、继承财产等公证书,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美国驻华使馆认证。

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均需附英译文。

送往萨尔瓦多和巴拉圭使用的公证书,美国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五十二、墨西哥

凡申请赴墨西哥探亲和定居者,墨方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书”、“职业公证书”。

送往墨西哥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墨西哥驻华使馆认证。每本公证书内容和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词均需附西班牙译文。

五十三、委内瑞拉

我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凡送往委内瑞拉使用,要附西班牙译文,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委内瑞拉驻华使馆认证。

申请赴委内瑞拉定居者,委方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书”、“结婚证书”、“出生证书”、“无刑事处分证书”等证书。

申请赴委探亲和自费留学者,委方未提出明确规定,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理。

五十四、巴西

凡我国公证处出具的出生、结婚、亲属关系等证书,送往巴西使用,都应附葡萄牙译文,并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巴西驻华使馆认证。

五十五、智利

凡我国公民申请赴智利探亲或定居,需提供“亲属关系证书”、“出生证书”、“结婚证书”,公证书要附西班牙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不必办智利驻华使馆认证。

其他证书,智方无明确规定,可只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或按申请人要求办理。

送往巴拉圭使用的公证书,智利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五十六、哥伦比亚

凡申请赴哥伦比亚定居者,哥方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书”、“出生证书”、“结婚证书”、“未受刑事处分证书”、“经历证书”、“健康体检证书”,这类公证书均需附西班牙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

其他公证书,可按申请人要求办理。

送往乌拉圭使用的证书,哥伦比亚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五十七、阿根廷

送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要附西班牙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阿根廷驻华使馆认证。公证书上必须有公证员的亲笔签名,只有公证员的签字印章无公证员签名的公证书在阿根廷使用无效。

申请赴阿根廷定居,必须办理出生、结婚、亲属关系及无刑事处分等公证书,可只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不必办阿根廷驻华使馆认证。

五十八、圭亚那

凡申请赴圭亚那定居者,要提供“亲属关系证书”、“结婚证书”、“出生证书”、“无刑事处分证书”、“学历证书”,这些证书需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探亲、自费留学等无特殊要求,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理。

旅居圭亚那华侨为汇款赡养国内的亲属所需的“亲属关系证书”(附英译文),不需办理认证。

五十九、秘鲁

送往秘鲁使用的各种公证书,要附西班牙译文,并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秘鲁驻华使馆认证。

大洋洲

六十、澳大利亚

办理商标注册和继承遗产所需的公证书,要附英译文,应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澳大利亚驻华使馆认证。凡申请去澳大利亚居住、求学和谋职而办理的出生、结婚、亲属关系、学历和经历等证书,都不必办理认证。

六十一、新西兰

办理财产继承所需的公证书,要附英译文,并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新西兰驻华使馆认证。对其他一般公证书没有明确规定,可根据申请人要求酌定。

六十二、其他

有些国家虽已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但在北京未建大使馆,因此,送往这些国家使用的公证书,暂时只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这些国家是:圣马力诺、毛里求斯、马尔代夫、牙买加、几内亚比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冈比亚、博茨瓦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西萨摩亚、科摩罗伊斯兰、佛得角、苏里南、巴巴多斯、吉布提、安提瓜和巴布达、安哥拉、象牙海岸、莱索托等国。

送往与我未建交国使用的公证书,需与我已建交第三国认证时,均需申请人说明办哪一国驻华使馆认证。

(附件二、附件三略)

附件四: 申办认证函格式

×××公证处公函

( )字第号

外交部领事司:

现送上我处为__________等人办理的公证书共_____本。上述公证书是送往_____国使用,为办理_____所需。请领事司认证并送_____国驻华大使馆认证。认证费及邮费共_____元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银行、邮局汇去。

×××公证处

年 月 日

注:公函格式中“为办理_____所需”是要求填写证书的使用目的,如定居、探亲、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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