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7年08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2007〕250号
施行日期2007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7年8月14日 司发函〔2007〕2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户籍在非放宽地区使用蒙文答卷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执业问题的请示》(内司请〔2007〕5号)收悉。为满足民族自治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经研究,同意户籍在非放宽地区使用蒙文答卷参加考试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执业。请你厅按此意见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