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5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5]司公函024号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为养孙子女公证的复函
(1995年4月8日 [95]司公函024号)
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能否办理收养孙子女公证的请示》函悉。经研究,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没有子女和孙子女的当事人,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申办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收养孙子女公证。关于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