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3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长春航空港口岸和开辟长春至日本、苏联航线及长春至香港包机航线的请示》(吉政文〔199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
二、 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另行报批。
三、 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 长春航空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