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1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19号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能在涉台公证书上加盖红十字会印章的复函
(1991年1月31日 [91]司公字第19号)
甘肃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省司公(1991)1号《关于红十字会能否在涉台公证文书上盖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证明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公证处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部有关规定制作、出具公证书,不得加盖其他机关、团体的印章,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也不例外。同意你处意见,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上,不得加盖省的红十字会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