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律字[98]第96号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你处《关于发起人全部为离退休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准予设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发起人全部为离退休人员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稳定,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方向发展,因此,不宜准予设立发起人全部为离退休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离退休人员作为发起人时,不宜超过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此复。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