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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为赵力平的“监护协议和授权书”公证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3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司公字第156号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省南昌市公证处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十日(83)洪公字第0804号《关于赵力平申请公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美籍华人赵永永为把十三岁的侄儿赵力平带到美国读书,而与其兄赵明晋、嫂刘新连签订写有“宗教训练”字样的关于赵力平的“监护协议和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能否公证事,经与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研究认为:我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赵力平是个未成年的中国公民,在他本人尚未自立,没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能力或愿望的情况下,把对他的“宗教训练”列入监护及法律权转移给外国人,据此对他进行“宗教训练”这本身就是强制信教,不符合我国 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因此,我们不赞成在一个与外国人签订的“监护协议和授权书”上,对一个年仅十三岁的未成年的中国公民写有接受“宗教训练”的内容。如果赵永永等对“协议书”不作相应修改,公证处不宜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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