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7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司公字第60号
施行日期1987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7年6月10日 [87]司公字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7〕57号《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转发你处。请告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凡办理送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均照此办理。
现根据泰国对未婚证明的要求,拟定两个未婚证明书格式供办证中使用。
附件一
未婚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至出具本公证书之日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尚未出境的情况。
附件二
未婚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泰国××市××街××号)至××××年×月×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现已出境,曾在中国居住过的情况。
附件三
外交部领事司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
(1987年6月1日 领认函[1987]57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据我驻泰国使馆告,泰有关当局对我送往该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有以下几点要求:
1.出生、学历、经历、未婚等公证书必须贴有本人近期照片并加盖公证处钢印。
2.未婚证明书必须注明未婚者的出生日期和其父母姓名。
3.在泰使用的所有公证文书均须附英译文。
另,凡申请延长在泰居留期或申请长期居留者,必须提供亲属关系、学历、经历等证明,故希望赴泰探亲人员事先办妥上述证书,以免带来不便。
以上特告,请你们研究,并请转告各有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