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4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关于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意见》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
关于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意见
近几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党组的部署,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最近,司法部党组针对监狱、劳教单位发案数量较多,一些案件影响恶劣,而少数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案不报、有案不办、办案拖沓、敷衍应付的问题,明确提出要调整办案方式,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为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做好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现就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按级管辖,及时结案。对监狱、劳教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原则上应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为主,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配合;下级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以上级单位调查为主,下级单位配合。凡领导批办的案件,要按照“批给谁、谁主办”的原则查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中央领导和部领导批办的案件要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司法厅(局)纪委(纪检组)对监狱、劳教单位发生的厅(局)管干部案件、在本省(区、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应列为主办案件,不得层层下转。建立健全办案报告制度,对领导批办、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上级有明确时限的,应按时限结案上报;上级未明确时限的,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结案上报,重大案件应在两个月内结案上报。属复杂疑难案件,无法按时结案的,应按月报告进度,结案后立即上报。
二、 强化职责,严格纪律。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主办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严格办案程序,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办。对案件线索,应严肃对待,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得久拖不办,更不得瞒案不报。对上级批转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研究,并组织初查,该立案的要及时立案。上级主办的案件,下级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执行政策,正确使用“两规”、“两指”等措施,严禁逼、供、信,防止发生冤假错案。要严格办案纪律,对泄露案情、违规办案、徇私办案者要严肃处理。
三、 理顺关系,加强力量。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司法厅(局)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监狱局纪委、监察处(室)和劳教局纪委、监察处(室)的领导或指导,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司法厅(局)纪委(纪检组)有权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
四、 保障经费,改善条件。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努力为查办案件工作创造条件。要保证办案经费,重大案件应拨专项经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补贴要落实到位。要为纪检监察机关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微机、通讯、交通等办案必需的装备。
五、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是遏制腐败,确保监所稳定,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对重大案件,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查办。要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适时采取组织措施,减少办案阻力。要注意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纪检、监察干部,尽力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并保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党组)领导,加强请示汇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