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4〕第1号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根据司法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确立澳门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有关意见,澳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将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后,才可在内地使用。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启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澳门发往内地使用公证文书核验专用章”印章。原“澳门公共和私人实体办理发往内地法律文书转递专用章”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