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司法厅: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工3号)精神,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基层乡镇司法所建设,经报国务院同意,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安排国债资金用于中西部地区基层乡镇司法所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设规划和2004年计划编制原则
(一)各地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编制基层乡(镇)司法所建设规划,重点解决中西部地区有机构、有编制的乡(镇)司法所项目,优先解决无房问题。在规划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编制2004年申请补助国债投资计划。2004年中央安排的国债资金全部用于中西部无房司法所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不要求地方政府配套投资,但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经费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二)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中西部地区乡(镇)3人以下的司法所建筑面积按100平方米考虑,3人以上的司法所建筑面积按120平方米考虑,工程平均造价按550元/平方米控制,深山区、高寒地区及地震活动较频繁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增加(10%-30%)。
二、 工作步骤
(一)中西部司法所建设的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及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债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为了确保国债投资的专款专用,中西部司法所建设国债投资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地级市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需要集中支付。
(三)统一组织设计、招标、保证工程质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设计若干种建筑式样,供项目单位选用,以保证设计质量,减少工程设计费用上的重复支出;按地(市)统一组织招标,由中标单位负责中西部司法所项目的土建施工。
三、 具体报送时间及要求
(一)编制要求
司法所建设规划和2004年国债申请计划表式参照公检法国债计划编制要求,其中2004年计划要附项自批准文号,项目要按轻重缓急排序,土地及各项条件都落实的项目优先考虑。文字说明要有本省(自治区、市)司法所总体情况、规划方案、分年实施意见等内容。
(二)报送时间
请于2004年8月10日前将正式计划申请及必要的文字说明,连同附表、Excel软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抄送司法部计财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