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5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47号
施行日期1989年05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澳门十八岁以下非法入境者出具有关公证书事的通知
(1989年5月24日 [89]司公字第47号)
福建、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据了解,澳门政府一月初对非法入境的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登记,经审查后可发放澳门身份证。如当事人在内地出生,登记时须提供五种证明,其中包括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当事人的出生公证书(须附照片)和当事人父母的结婚公证书。为此,你省各公证处办理了大量上述公证事项。但因当事人系偷渡出境不能亲自回内地申办公证以及当事人提供假证明欺骗公证机关的情况较多,给公证处办理公证带来了一定困难。经商国务院港澳办三司,现就办理用于上述登记目的的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1. 澳门政府登记、发放身份证的举动有利于稳定澳门的社会秩序,我公证机关应积极受理,尽快出证。
2.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应严格执行有关办理公证的程序规定,注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坚决不搞照顾出证,以维护公证处的信誉。
3. 办理出生公证时,如当事人不能亲自来公证处或无可靠的足以证明当事人与照片是同一人的证明时,出生公证书上一律不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