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3〕1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津司请〔200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对泄露国家秘密受到行政机关处分的,应认定为品行不良。因此,因泄露国家秘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不能申请执业,也不能允许其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的实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