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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9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9〕第165号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9年9月22日 司发通〔2009〕第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为配合启用新版执业证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业证书管理,现就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启用时间

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启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对于此前颁发尚在使用的原执业证书,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和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 关于申领空白新版执业证书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本地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我部提交申领空白新版执业证书报告。申领报告应当载明到2010年2月28日前所需各类执业证书的数量、根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并加盖司法厅(局)印章。自2010年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空白新版执业证书,应当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申领报告和相关的统计表、登记表(见附件1),由我部审核后发放。各地收到空白新版执业证书后,应当由验收人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所在律师管理机构公章,将验收单寄回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并传真至发货厂家。


三、 关于新版执业证书的填写与执业证号编制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填写办法(见附件2)规范新版执业证书的填写。对于新颁(换、补)发执业证书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执业证号编制办法(见附件3)编制律师执业证号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对于将原执业证书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再新编制律师执业证号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为加强执业证书管理,推进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采集、更新与信息公开,我部研制开发了全国律师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请各地登录www.lawyer.org.cn,进入该系统录入并及时更新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和执业证书流水号,由该系统自动生成、更改律师执业证号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并实现机打执业证书,生成有关统计表、登记表。


四、 关于新版执业证书的登记与统计报备

为加强执业证书管理,我部在新版执业证书上印制了执业证书流水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申领、颁发、换发、补发、销毁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并于下一年2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执业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将有关的统计表、登记表报我部备案。

对于将原执业证书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的,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旧证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书登记表》《旧证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登记表》。


五、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是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是律师管理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维护正常的律师执业秩序的重要保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和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顺利的开展。

(二)组织学习有关规章、文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组织广大律师管理干部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执业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律师法》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得到切实执行。

(三)依法做好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依照《律师法》及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依法做好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在将原执业证书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的过程中,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以往执业证书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严格依照《律师法》及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每一名律师、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执业证书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原执业证书。

(四)落实管理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存执业证书颁(换)发与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教育广大律师管理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在执业证书颁(换)发过程中,各地不得借机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对在执业证书颁(换)发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相关统计表和登记表(略)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填写说明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附件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填写说明

执业证书应当采用打印方式填写。执业证书所列事项,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填写(年度检查考核和处罚记录分别由考核机关、处罚机关填写);所填各项内容应当与有关决定的内容相一致;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填错的执业证书作废。

一、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书的填写

“执业机构”,填写经核准的持证人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工作证上的“工作单位”填持证人从事律师工作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

“执业证类别”,在相应的执业证上填写“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或者“香港居民律师”“澳门居民律师”“台湾居民律师”;律师工作证上的“工作证类别”填写“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律师”。

“执业证号”,填写按照本通知编制的律师执业证号码。律师工作证上的“工作证号”参照此办法填写。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填写持证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号或律师资格证号,法律职业资格证号要注明“A”“B”“C”类别;特许执业的,填写“特许执业”。

“发证机关”,填写首次发证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名称,并加盖其印章。持证人终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的,填写准予重新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名称,并加盖其印章。经批准换(补)证的,填写准予换(补)证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名称,并加盖其印章。

“发证日期”,填写发证机关首次颁发执业证书的日期。持证人终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的,填写准予重新执业并颁发执业证书的日期。经批准换(补)证的,填写准予换(补)证的日期,并在备注页注明“首次发证日期”。准予重新执业的,“首次发证日期”填写准予重新执业后的首次发证日期。

“持证人照片处”,打印或粘贴持证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持证人”,填写与其身份证一致的持证人姓名;港、澳、台居民的身份证件上有外文姓名的,应当同时填写外文姓名。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由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査考核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附后)。“考核年度”填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时的上一执业年度。“备案日期”填备案机关完成年度检查考核并加盖备案专用章的日期。

“备注”页,填写发证机关规定需要备注的信息。发证机关可以根据证件使用年限,在备注页注明“本证在××××年×月×日前有效”,到期要求持证人按规定换证。

“核验网址”,填写全国律师管理信息平台网址。发证机关已经建立本省(区、市)律师管理信息平台的,可以先在备注页注明本省(区、市)律师信息核验网址。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填写

“证号”,填写按照本通知规定编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

“××××××律师事务所”,填写经依法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发证机关”,填写准予执业并颁(换、补)发执业许可证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名称,并加盖其印章。

“发证日期”,填写发证机关首次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日期。经批准换(补)证的,填写准予换(补)证的日期,并在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页注明“首次发证日期”。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一)页”:

“名称”,填写经依法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住所”,填写经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所在的具体场所,如,××省××市××县(区)××路××号。

“负责人”,填写经依法批准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姓名。

“组织形式”,填写经依法批准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即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人或者国家出资设立。

“设立资产”,填写准予设立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

“主管机关”,填写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填写准予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文件编号及日期。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二)-(六)”页,填写准予设立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七)”页,填写依法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分所注销的,应当将相应的分所名称文字内容栏加盖注销章;增设分所的,应当将相应的分所名称进行登记。

经批准换(补)证的,上述登记事项填写批准换(补)证时的名称、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组织形式、设立资产数额、主管机关、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一)(二)”页,填写自发证之日起,或者自批准换(补)证之日起经批准(或者备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姓名、设立资产数额、主管机关及相应的变更日期。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三)-(五)”页,填写自发证之日起,或者自批准换(补)证之日起经变更备案后新加入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姓名及加入日期。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六)-(八)”页,填写自发证之日起,或者自批准换(补)证之日起经变更备案后退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姓名及退出日期。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由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式样附后)。“考核年度”填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时的上一执业年度。“考核日期”填考核机关完成年度检查考核并加盖考核专用章的日期。

“律师事务所处罚记录”页,由依照《律师法》对该律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

“备注”页,填写发证机关规定需要备注的信息。发证机关可以根据证件使用年限,在备注页注明“本证在××××年×月×日前有效”,到期要求持证人按规定换证。

“核验网址”填写方法同“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填写

“证号”,填写按照本通知规定编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号。

“××××××律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经依法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

“发证机关”,填写准予执业并颁(换、补)发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名称,并加盖其印章。

“发证日期”,填写分所发证机关首次颁发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日期。经批准换(补)证的,填写准予换(补)证的日期,并在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页注明分所“首次发证日期”。

“派驻律师”,填写律师事务所向该分所派驻的律师姓名及派驻日期。

经批准换(补)证的,上述登记事项填写批准换(补)证时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派驻律师、设立资产数额、主管机关、执业许可证号。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一)(二)”页,填写自发证之日或者经批准换(补)证之日起经批准(备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住所、负责人姓名、设立资产数额、主管机关及相应的变更日期。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三)”页,填写发证之日或者批准换(补)证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向分所派驻律师的姓名及派驻日期。撤销派驻的,可以在相应的栏目内加盖注销章。

所属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备案、变更登记备案和其他事项参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填写”办法填写。

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略)

附件3: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一、执业证号编制规则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颁发执业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并填写执业证号。换发执业证书的,执业证号不变,但原执业证号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除外;补发执业证书的,原执业证号不变。

(一)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号

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说明如下:

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1代表律师执业证文本。

第2-3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区、市)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第4-5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第6-9位为首次批准律师执业的年度代码。持证人终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的,为批准重新执业的年度代码。

第10位为律师执业证类别代码(专职律师1、兼职律师2、香港居民律师3、澳门居民律师4、台湾居民律师5、公职律师6、公司律师7、法律援助律师8、军队律师9)。

第11位为性别代码(男0,女1)。

第12-17位为律师执业证序列号代码(为避免因律师流动、变更执业证类别等产生重号现象,序列号编制保证一名律师只有一个唯一的序列号,全国范围内互不重号,从许可执业到终止执业该序列号永远不变)。

以王宇律师为例,其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2200810000003。

1(律师执业证文本)11(北京市)02(延庆县)2008(首次批准律师执业年度)1(专职律师)0(男)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因律师流动、变更执业证类别等需要更改律师执业证号的,只更改变化的要素,其他要素不变。

假设一,王宇律师从北京市延庆县转到广东省深圳市执业。只将北京市(11)、延庆县(02)的代码分别更改为广东省(44)、深圳市(03)的代码,其他不变。王宇转到深圳市执业后的代码应当为:14403200810000003。

1(律师执业证)44(广东省)03(深圳市)2008(首次批准律师执业年度)1(专职律师)0(男)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假设二,王宇律师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只将专职代码(1)更改为兼职代码(2),其他不变。王宇律师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后的代码应当为:11102200820000003。

1(律师执业证)11(北京市)02(延庆县)2008(批准律师执业年度)2(兼职律师)0(男)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号

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说明如下:

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2代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文本。

第2-3位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区、市)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第4-5位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第6-9位为批准设立年度代码。

第10位为组织形式代码(普通合伙1、特殊普通合伙2、个人3、国资4)。

第11位为总/分所代码(总所0,分所1)。

第12-17位为律师事务所序列号代码(序列号编制保证一个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个唯一的序列号,全国范围内互不重号,从设立到终止该序列号永远不变

以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为例,其执业许可证号为:

24403199310000003。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文本)44(广东省)03(深圳市)1993(批准设立年度)1(普通合伙)0(总所)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因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组织形式等需要更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的,只更改变化的要素,其他要素不变。

假设一,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住所由深圳市变更为广州市,只将深圳市的代码(03)更改为广州市的代码(01),其他不变。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住所由深圳市变更为广州市后的执业许可证号为:

24401199310000003。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44(广东省)01(广州市)1993(批准设立年度)1(普通合伙)0(总所)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假设二,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只将普通合伙代码(1)更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代码(2),其他不变。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后的执业许可证号为:24403199320000003。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44(广东省)03(深圳市)1993(批准设立年度)2(特殊的普通合伙)0(总所)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中央国家机关(自定)10:司法部01:总政司法局02。

北京市11:市辖区01;县02。

天津市12:市辖区01;县02。

河北省13:石家庄市01;唐山市02;秦皇岛市03;邯郸市04;邢台市05;保定市06;张家口市07;承德市08;沧州市09:廊坊市10;衡水市11。

山西省14:太原市01;大同市02;阳泉市03;长治市04;晋城市05;朔州市06;晋中市07;运城市08;忻州市09;临汾市10;吕梁市11。

内蒙古15:呼和浩特市01;包头市02;乌海市03;赤峰市04;通辽市05;鄂尔多斯市06;呼伦贝尔市07;巴彦淖尔市08;乌兰察布市09;兴安盟22;锡林郭勒盟25:阿拉善盟29。

辽宁省21:沈阳市01;大连市02;鞍山市03:抚顺市04;本溪市05;丹冻市06;锦州市07;营口市08;阜新市09;辽阳市10;盘锦市11;铁岭市12;朝阳市13;葫芦岛市14。

吉林省22:长春市01;吉林市02;四平市03:辽源市04;通化市05;白山市06;松原市07;白城市08;延边自治州24。

黑龙江省23:哈尔滨市01;齐齐哈尔市02;鸡西市03;鹤岗市04;双鸭山市05;大庆市06;伊春市07;佳木斯市08;七台河市09;牡丹江市10;黑河市11;绥化市12;大兴安岭地区27。

上海市31:市辖区01;县02。

江苏省32:南京市01;无锡市02;徐州市03;常州市04;苏州市05;南通市06;连云港市07;淮安市08;盐城市09:扬州市10;镇江市11;泰州市12;宿迁市13。

浙江省33:杭州市01;宁波市02;温州市03;嘉兴市04;湖州市05;绍兴市06;金华市07;衢州市08;舟山市09;台州市10;丽水市11。

安徽省34:合肥市01;芜湖市02;蚌埠市03;淮南市04;马鞍山市05;淮北市06;铜陵市07;安庆市08;黄山市10;滁州市11;阜阳市12;宿州市13;巢湖市14;六安市15;亳州市16;池州市17;宣城市18。

福建省35:福州市01;厦门市02;莆田市03;三明市04;泉州市05;漳州市06;南平市07;龙岩市08;宁德市09。

江西省36:南昌市01;景德镇市02;萍乡市03;九江市04;新余市05;鹰潭市06;赣州市07;吉安市08;宜春市09;抚州市10;上饶市11。

山东省37:济南市01;青岛市02;淄博市03;枣庄市04;东营市05;烟台市06;潍坊市07;济宁市08;泰安市09;威海市10;日照市11;莱芜市12;临沂市13;德州市14;聊城市15;滨州16;菏泽市17。

河南省41:郑州市01;开封市02;洛阳市03;平顶山市04;安阳市05;鹤壁市06;新乡市07;焦作市08;濮阳市09;许昌市10;漯河市11;三门峡市12;南阳市13;商丘市14;信阳市15;周口市16;驻马店市17;省直辖县及济源市90。

湖北省42:武汉市01;黄石市02;十堰市03;宜昌市05;襄樊市06;鄂州市07;荆门市08;孝感市09;荆州市10;黄冈市11;咸宁市12;随州市13;恩施自治州28;省直辖县级市、区90。

湖南省43:长沙市01;株洲市02;湘潭市03;衡阳市04:邵阳市05;岳阳市06;常德市07;张家界市08;益阳市09;郴州市10;永州市11:怀化市12;娄底市13;湘西自治州31。

广东省44:广州市01;韶关市02;深圳市03;珠海市04;汕头市05;佛山市06;江门市07;湛江市08;茂名市09;肇庆市12;惠州市13;梅州市14;汕尾市15;河源市16;阳江市17;清远市18;东莞市19;中山市20;潮州市51;揭阳市52;云浮市53。

广西45:南宁市01;柳州市02;桂林市03;梧州市04;北海市05;防城港市06;钦州市07;贵港市08;玉林市09;百色市10;贺州市11;河池市12;来宾市13;崇左市14。

海南省46:海口市01;三亚市02;省直辖县级市、县等90。

重庆市50:市辖区01;县02。

四川省51:成都市01;自贡市03;攀枝花市04;泸州市05;德阳市06;绵阳市07;广元市08;遂宁市09;内江市10;乐山市11;南充市13;眉山市14;宜宾市15;广安市16;达州市17;雅安市18;巴中市19;资阳市20;阿坝藏族自治州32;甘孜自治州33;凉山自治州34。

贵州省52:贵阳市01;六盘水市02;遵义市03;安顺市04;铜仁地区22;黔西南自治州23;毕节地区24;黔东南自治州26;黔南自治州27。

云南省53:昆明市01;曲靖市03;玉溪市04;保山市05;昭通市06;丽江市07;普洱市08;临沧市09;楚雄自治州23;红河自治州25;文山自治州26;西双版纳自治州28;大理自治州29;德宏自治州31;怒江自治州33;迪庆自治州34。

西藏54:拉萨市01;昌都地区21;山南地区22;日喀则地区23;那曲地区24;阿里地区25;林芝地区26。

陕西省61:西安市01;铜川市02;宝鸡市03;咸阳市04;渭南市05;延安市06;汉中市07;榆林市08;安康市09;商洛市10。

甘肃省62:兰州市01;嘉峪关市02;金昌市03;白银市04;天水市05;武威市06;张掖市07;平凉市08;酒泉市09;庆阳市10;定西市11;陇南市12;临夏自治州29;甘南自治州30。

青海省63:西宁市01;海东地区21;海北自治州22;黄南自治州23;海南自治州25;果洛自治州26;玉树自治州27;海西自治州28。

宁夏64:银川市01;石嘴山市02;吴忠市03;固原市04;中卫市05。

新疆65:乌鲁木齐市01;克拉玛依市02;吐鲁番地区21;哈密地区22;昌吉自治州23;博尔塔拉自治27;巴音郭楞自治州28;阿克苏地区29;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30;喀什地区31;和田地区32;伊犁自治州40;塔城地区42;阿勒泰地区43;自治区直辖县级市90。

三、各省(区、市)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中的序列号号段范围

北京:律师000001-080000,律师事务所000001-040000;

天津:律师080001-100000,律师事务所040001-060000;

河北:律师100001-130000,律师事务所060001-080000;

山西:律师130001-150000,律师事务所080001-100000;

内蒙:律师150001-170000,律师事务所100001-120000;

辽宁:律师170001-200000,律师事务所120001-140000;

吉林:律师200001-220000,律师事务所140001-160000;

黑龙江:律师220001-240000,律师事务所160001-180000;

上海:律师240001-320000,律师事务所180001-220000;

江苏:律师320001-370000,律师事务所220001-250000;

浙江:律师370001-420000,律师事务所250001-280000;

安徽:律师420001-450000,律师事务所280001-300000;

福建:律师450001-490000,律师事务所300001-320000;

江西:律师490001-510000,律师事务所320001-340000;

山东:律师510001-560000,律师事务所340001-370000;

河南:律师560001-600000,律师事务所370001-390000;

湖北:律师600001-630000,律师事务所390001-410000;

湖南:律师630001-660000,律师事务所410001-430000;

广东:律师660001-740000,律师事务所430001-470000;

广西:律师740001-770000,律师事务所470001-490000;

海南:律师770001-780000,律师事务所490001-500000;

四川:律师780001-820000,律师事务所500001-520000;

重庆:律师820001-860000,律师事务所520001-540000;

西藏:律师860001-870000,律师事务所540001-550000:

陕西:律师870001-900000,律师事务所550001-570000;

甘肃:律师900001-920000,律师事务所570001-580000;

青海:律师920001-930000,律师事务所580001-590000;

云南:律师930001-950000,律师事务所590001-600000;

贵州:律师950001-960000,律师事务所600001-610000;

宁夏:律师960001-970000,律师事务所610001-620000;

新疆:律师970001-990000,律师事务所620001-640000。

中央国家机关(司法部、总政司法局):律师990001-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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