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3年12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司发调字第429号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
你厅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来信所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收取调解费问题,我部曾于一九八一年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有关调解组织的性质、调解工作的纪律和原则在(81)司发办字第305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人民调解不得收费。请根据此精神检查纠正调解收费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它不同于法院调解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不能采用民事诉讼和行政机关仲裁的收费办法。
附件:《云南省司法厅调解处来信(摘要)》
云南省司法厅调解处
给司法部人民调解司的信(摘要)
司法部人民调解司: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不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据昆明市司法局对四百六十一个大队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在调解纠纷中向当事人收调解费的有五十八个大队,占百分之十二点五。有的地方规定调解人员调解纠纷一天收费一至二无,有的地方规定调解纠纷要当事人预先缴纳押金十元或二十元,还有的地方乡规民约中明文规定调解收费。这种做法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群众发生纠纷不再找调委会解决。对调解纠纷收费和以收费代替经济制裁的错误做法,我厅曾在工作简报和会议上多次制止,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建议司法部正式发文,重申调解不应收费的精神,纠正调解收费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