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律字第00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号函即《关于明确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2月24日,司法部办字第030号文件,即《关于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我部决定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国律师组成,对内、对外以中国律师身份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现在,该公司在深圳设立了办事处,它具有我国境内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该公司成员持有深圳办事处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时,应准予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