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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5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作出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补充规定,保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清正廉洁,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 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政机关,在召开各种工作会议时,均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二、 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在下属单位召开各种会议,不准要求或授意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与会人员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费用。


三、 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政机关,在开办各种研讨班、培训班、轮训班时,不准组织用公款支付参训人员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费用。


四、 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或在其它公务活动中,不准要求或接受接待单位用公款支付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费用。


五、 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各种关系免费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六、 上级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部门召开会议或组织其他活动时,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政机关,不准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七、 为开展和活跃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可以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和参加会议人员,在本单位、本系统所属单位或兄弟单位自设的娱乐场所(包括内外两用)进行自娱自乐活动。


八、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1、对组织、批准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违反规定参加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责成本人在适当的会议上作出检讨;第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不论参加次数多少,均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其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违反规定参加者,用公款为其支付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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