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6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农综字〔1996〕4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监狱、劳教农场担负着改造罪犯和发展生产的双重任务。几年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监狱、劳教农场的农业综合开发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扶持。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长期投入不足,监狱、劳教农场中低产田仍比重较大,尚有一部分宜农荒地有待开垦,生产水平较低,不能适应改造罪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了扶持监狱、劳教农场进一步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监狱、劳教农场农业综合开发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予以统筹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统一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同时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择优立项原则来选择项目。对具备开发条件和符合立项原则的监狱、劳教农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列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单独注明),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将及时商定有关情况。
二、 列入计划的监狱、劳教农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1∶1落实配套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承担70%,省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负责筹集不低于30%的配套资金(含农场自筹),并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协商,落实配套贷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投入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50%有偿、50%无偿。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协助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抓好有偿资金回收的工作。
三、 监狱、劳教农场的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适当开垦宜农荒地,并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要通过对中低产田和宜农荒地的综合开发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
四、 要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监狱、劳教农场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新上项目必须进行严格评估论证,项目实施期间要定期进行检查,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并要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竞争机制,坚持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