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8年0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司发劳改字第016号
施行日期1988年01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经委的统一部署,全国劳改工业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开展企业定级、升级工作,现对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劳改企业的升级标准
1. 劳改企业升级按国家统一规定,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先进企业四个等级,执行国家行业归口部门和各省制定的升级标准。其中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项指标,是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具有否决权,必须全部达到,缺一不可。
二、劳改企业升级的组织领导
2. 劳改企业升级工作要在国务院和各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司法部已成立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省劳改局也要按照当地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领导劳改企业的定级升级工作。
3. 企业升级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劳改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难度很大的长期任务。各省劳改局务必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要对不同管理水平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搞好咨询服务,为企业升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企业排忧解难。部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也要总结交流经验,研究特殊问题,以推动劳改企业升级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劳改企业升级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4.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劳改企业升级要由企业对照升级标准自查后提出申请,经省劳改局审查,统一上报审批。省级先进企业,由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国家级企业,经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省劳改局报司法部。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企业,由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核定;国家特级企业,经部推荐,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审批。进入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的劳改企业,由司法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5. 劳改企业升级的审批工作,国家级企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级先进企业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一九八七年部和各省劳改局在一部分劳改企业中进行升级工作试点,一九八八年起在全国劳改企业中普遍开展。
6. 劳改企业升级原则主要由低到高逐级进行,先从省级先通企业开始。少数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国家二级企业。
7. 劳改企业升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定期复查考核的办法。如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物质消耗上升、经济效益显著下降的情况,应令其限期扭转。若措施不力,复查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审批部门给予降级或撤销称号、收回证书的处理。
8. 劳改企业升级中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三项指标的考核和企业管理工作的考查办法,按国家经委《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和各部门、各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改企业升级的要求和措施
9. “七五”期间,劳改工业企业要以企业升级目标为中心,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要围绕企业升级目标,做出安排部署,落实到各个工作环节中去。
10. 劳改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中对管理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根据劳改企业的特点,要把对犯人的管教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步进行。要加强劳动管理,依法进行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逐步使狱政管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科学化。要加强对罪犯的业务技术培训,将这项工作列为办特殊学校的重要内容。管教工作的具体条件,目前可用劳改企业与省劳改局确定的双承包方案中对管教工作的要求和指标。在企业申请升级时,由省劳改局进行考查。
11. 各劳改企业要制定“七五”期间的企业升级规划。试行监狱长(支队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单位,要把升级目标列为任期目标的主要考核内容。各省劳改局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要在各劳改企业升级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省劳改企业升级的全面规划。在制定规划时,要有充分依据,让数字说话;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升级目标,同时要提出管理工作上台阶的具体要求。不要盲目追求过高的升级目标。
12. 劳改企业升级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要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增加活力和应变能力;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管理现代化;要有计划地集中资金和力量进行企业的技术改造,积极稳妥地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后劲,为企业升级创造有利条件;要下硬功夫,不搞花架子,严禁弄虚作假。
五、关于鼓励政策
13. 劳改企业升级应当给以表彰和奖励:
六、劳改企业升级中的特殊问题
14. 关于劳改企业的全员人数、固定资产总值和企业领导体制、民主管理等问题,详见附件。
七、本决定的适用范围
15. 上述条款适用于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劳改工业企业和农场办工业企业。劳改联合企业中实行独立核算和生产独立产品的二级单位能否申请国家级企业,请有关省劳改局提出意见报部后,再与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商定。
16. 实行独立核算的劳教工业企业和地市办劳改、劳教工业企业,可参照上述决定执行。
附件:《关于劳改企业升级中几个特殊问题的规定(草案)》(略)
司法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