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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司法部关于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7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适应新时期监狱、劳教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加快监狱、劳教队伍建设,实现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奋斗目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决定面向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为了做好独立本科段的考试助学等有关工作,现将做好开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工作,调动教和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一项大事抓实抓好。

1.要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学历教育培训计划。监狱、劳教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带头学。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

2.鼓励监狱、劳教系统的工人、待业青年报名参加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取得监所管理专业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或人民警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3.各监狱、劳教单位应确保考生参加辅导和复习考试的时间,考前要给每个考生7天时间进行复习。在复习考试期间作为正式出勤,工资、奖金,津贴等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对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自考所交纳的学费,经济状况好的单位,应全额报销,经济状况较差的单位,最少报销学费的50%,或一次性给予奖励。

5.在职人员,取得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工资待遇低于标准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二、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开考工作和助学辅导的组织领导。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归口管理的要求,按照发挥教育职能部门、用人部门两个积极性和依据职能分工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部法规教育司负责与全国考委的联系和其他管理工作;部监狱局和劳教局负责发动生源和自学、助学辅导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助学指导和管理工作。根据职能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法规教育(法学教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教育)处主要负责与地方自考办的协调工作;监狱局和劳教局主要负责发动生源、组织报名和助学辅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 加强助学辅导,提高自学考试质量。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助学辅导工作直接影响着考生的考试效果和学习积极性。本科阶段的助学辅导难度将更大,因此,各级助学辅导部门要认真总结三年来专科段助学辅导经验,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从考生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助学形式,搞好本科助学辅导工作。要充分利用专科段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网络,即由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辅导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助学辅导指导工作,各地助学辅导总站负责本地区的助学辅导工作,各个监狱、劳教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助学辅导工作。部助学辅导中心要按照全国考委的要求,在师资培训、教材资料、音像制品等方面精心组织,确保助学辅导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考点设置上要按照考委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当地考办的理解和支持,在保证考风考纪的前提下,本着确保监所安全和方便考生的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可行的考点设置意见。


四、 严格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收费要考虑考生的承受能力,每人每科不含报名费最高不得超过100元,其中缴部助学辅导中心50元(含教材费、辅导资料费、音像制品费、师资培训费、管理费等),超出规定限额收费的地区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 严肃考风考纪,树立监所人民警察良好形象。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对参加自考学习的学员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高度重视考风考纪教育,要教育考生,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掌握科学的考试技巧,坚决杜绝严重违纪现象。对出现严重违纪现象而被停考的单位,要追究该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并不得参加当年先进单位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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