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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司法部关于加强对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领导和法律专业自学考试逐步实行统一助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3〕04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以下简称律函)创办多年来,在各司法厅(局)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全国成人法学教育做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加强对成人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和促进律函教育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中编函[1991]67号文件批复精神,进一步重申律函由司法部直接领导,业务工作归口司法部教育司管理。


二、 根据国家自考委和司法部关于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要由目前存在的“双轨制”逐步向“单轨制”过渡的要求,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助学工作将逐步实现由司法部归口管理,统一助学,统一考试,以保证司法部委托开考法律专业的质量与规模。各司法厅(局)在进一步加强对律函总站工作领导的同时,对现有的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自考助学形式分别不同情况,主动商地方自考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单轨制”。

1.对社会上的法律自考,各司法厅(局)与当地自考办协商,通过共同努力,尽快实现由司法行政系统归口管理。

2.实现归口管理后,各司法厅(局)不再另行组织助学工作,统一由律函组织实施。1988年5月以前各司法厅(局)举办的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通过与律函协商,采取妥善办法,逐步纳入律函助学轨道。1988年5月(88)考委字029号文件《关于开考法律专业和组织司法干部律师工作人员学习的通知》下发后以及社会上的法律自考专业停办后过渡到司法行政系统的,在司法厅(局)及地市司法局内部不得再出现助学工作双轨制,已产生的从1993年2月起统一纳入律函教学管理轨道。


三、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认真遵照执行,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教育司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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