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3〕04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以下简称律函)创办多年来,在各司法厅(局)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全国成人法学教育做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加强对成人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和促进律函教育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中编函[1991]67号文件批复精神,进一步重申律函由司法部直接领导,业务工作归口司法部教育司管理。
二、 根据国家自考委和司法部关于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要由目前存在的“双轨制”逐步向“单轨制”过渡的要求,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助学工作将逐步实现由司法部归口管理,统一助学,统一考试,以保证司法部委托开考法律专业的质量与规模。各司法厅(局)在进一步加强对律函总站工作领导的同时,对现有的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自考助学形式分别不同情况,主动商地方自考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单轨制”。
1.对社会上的法律自考,各司法厅(局)与当地自考办协商,通过共同努力,尽快实现由司法行政系统归口管理。
2.实现归口管理后,各司法厅(局)不再另行组织助学工作,统一由律函组织实施。1988年5月以前各司法厅(局)举办的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通过与律函协商,采取妥善办法,逐步纳入律函助学轨道。1988年5月(88)考委字029号文件《关于开考法律专业和组织司法干部律师工作人员学习的通知》下发后以及社会上的法律自考专业停办后过渡到司法行政系统的,在司法厅(局)及地市司法局内部不得再出现助学工作双轨制,已产生的从1993年2月起统一纳入律函教学管理轨道。
三、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认真遵照执行,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教育司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