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1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司公字第167号
施行日期1981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公(1981)135号请示收悉。
关于美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公证机关代查出境申请人经历问题,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外国驻华使领馆来函要求公证机关代查我国公民经历的,可复函请其转告申请人通知在中国境内的亲友前往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否则不予调查。
附:福建省司法厅请示报告
附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美国驻华使领馆
要求公证机关代查出境申请人经历的请示
(1981年11月21日 闽司公[1981]135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今年以来,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多次致函我省县、市公证处,要求代查我国公民的经历。被调查人既没有申请公证,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境,而是旅美华侨向美移民局为被调查人申请入境。如美驻广州领事馆于今年八月致函光泽县公证处,要求代查居民曾通伦的经历。因光泽县公证处将调查材料寄给该领事馆时,在复函中提到:“曾通伦于一九六三年元月至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在黄俊春家当帮佣。”美领事馆认为“从来未听说过中国解放后仍有帮佣,对此感到迷惑不解”,因此又来函要求我厅“通知光泽县公证处再派人查实”。并列出曾通伦户籍关系等六条调查提纲。据光泽公证处汇报,曾通伦本人没有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也没有申请公证,而是曾通伦的表姐在美国为其申请入境。我们意见:
一、出境申请人的经历证明应由其本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未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不予调查;
二、公证机关不得在业务范围之外任意向外国驻华使领馆提供我国公民的经历等情况。今后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公证机关代查我国公民经历的,可通知被调查人申请办理公证。被调查人不申请公证的,则不予调查和答复。
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