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1年)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否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2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3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1〕06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否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的批复

(1991年3月1日 司发函〔1991〕0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1月18日新司发〔1991〕003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否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属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此,我部已于1990年9月1日司发〔1990〕函308号批复江苏省司法厅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明确。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是为适应基层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而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基层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是营业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而属于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见“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任建新同志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办通报》今年第三期)。根据我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凡符合建所条件的乡镇(街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和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即可成立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因此,按以上程序经审批成立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不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意见,请转告你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