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保密局,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厅)、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保密局,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总政司法局:
现将《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机密级事项
国家司法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
(二)秘密级事项
1.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2.国家司法考试尚未正式公布的录取工作方案;
3.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命题工作方案。
第二条 司法行政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而作为工作秘密内部掌握,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1.国家司法考试后未公布的试题;
2.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有关情况、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