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10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国家教委留学生司关于为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亲属办理有关公证的复函
(1991年8月22日 [91]司公字第102号)
云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云司证字(1991)第32号《关于为出国人员及其亲属办理公证遇到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已超过在国外学习期限而继续学习、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因在国外继续学习、工作申办事实性公证的,根据(90)司公字第149号文的规定,公证处经调查属实可予受理。如果原派出单位和当地教委不同意的,则不予办理。
二、 公派留学人员的亲属经有关部门批准去国外探亲申办公证的,根据(90)司公字第149号文的规定,公证处经调查属实,只为其办理与探亲有关的事实性公证。
三、 大学毕业生为自费出国留学申办公证的,应根据(90)司公字第11号文的规定,由本人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申办有关公证的证明信;申请人如无工作单位,可提供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上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