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5年)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2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85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发劳改字第255号

施行日期1985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多次指示要把劳改、劳教场所办成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这是劳改、劳教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改、劳教工作方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几年来,各地劳改、劳教单位在对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文化、技术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师资、教材、学习考核和劳改、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后的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劳改、劳教部门要根据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关于三、五年内基本上把劳改、劳教场所办成学校的要求,制定具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分批地组织实行。要建立健全教学机构,增添必要的教学设施,加强师资力量,认真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各项具体问题。要和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改、劳教人员的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劳改、劳教单位办学,既要符合本部门办学的标准,又要具备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要求的条件,确保教学质量。具体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共同制定。


二、 劳改、劳教人员的文化学习教材,现在可采用教育部门编写的“职工业余中等学校课本”和“工农业余初等学校课本”。劳教所和少管所也可以采用普通中、小学课本。技术教育要本着“面向生产,着眼就业,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劳改、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后,回到城市或农村的不同去向,因地制宜地开设各种适应社会需要的职业技术培训班。教材可自行编写,或选用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有关教材。

对参加文化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凡完成小学或初中文化教育的课程,可按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考试,成绩及格者,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劳改、劳教人员,要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各产业部门颁布的各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试。凡成绩确已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产业部门颁发技术考核合格证或技术等级证书。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可凭上述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向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劳动人事部门要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经过考核,择优安排就业。


三、 劳改、劳教单位办学,应以小学、初中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对于具有高中文化程度表现好的劳改、劳教人员,可以组织他们自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学专业单科(课程)合格者,可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四、 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各地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劳改、劳教部门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帮助培训现有专职教师,或由劳改、劳教单位委托代培师资。要尽量安排一部分院校毕业生到劳改、劳教单位从事教学工作。劳改、劳教单位也可以招聘一些离、退休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承担教学工作,或请他们举办教师进修讲座,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五、 今后,各地劳改、劳教单位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情况简报,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也要报送当地教育、劳动人事部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