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71号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牡丹江海关(处级)。
二、 人员编制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