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19号
施行日期1984年02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粤司公字(1983)159号《关于居住中国的越南难民移居加拿大增办“亲属关系证明书”事的请示》函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现加拿大政府对居住在我国的申请移居加拿大的越南难民,没有明确规定需办理何种证明,但一般都以移民对待。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可根据以下证明为其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1.当事人在加的亲属提供的经加公证机关公证的证人证词或个人声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或加移民局出具的包括亲属关系、经济担保等内容的担保书(这些证件需经我驻加使馆认证);2.当事人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3.当事人入境时填写的与在加亲属有亲属关系内容的登记表;4.其他足以证明其亲属关系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