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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办好法律函授教育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82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2]司发教字第121号

施行日期1982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西南、北京、华东、西北政法学院:

一九八○年以来,司法部先后批准西南、华东、北京政法学院举办法律函授教育。限于师资力量和教学经验,当前主要在部分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函授站,招生对象为司法部门在职职工。一年多来,法律函授教育在主办学校和省、市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受到司法机关和职工的欢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函授站的设置、管理飞编制和经费等没有明确,使教学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为了积极办好法律函授教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展法律函授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高等函授教育是既经济又有效的培养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解决在职干部逐步实现专业化、知识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职工教育。国务院国发[1980]228号文件在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时,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把这方面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事业,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高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在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法律函授教育,对提高现有司法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变干部构成,更有现实意义。司法部门的干部,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比例很小。中央一再指示要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最近,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5号)又一次强调,要恢复和扩建各级各类政法院校,大力加强干部的培训,有计划地实现政法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法律函授教育是干部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函授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积极地协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把函授教育办好。


二、 函授站的设置。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职工参加函授学习,要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举办函授的高等学校依靠有关单位建立函授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干部的培训任务,协同高等法律院校办好法律函授教育是应尽的职责。各地函授站应由司法厅(局)负责设置和领导,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有关函授的各项事宜,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应予积极支持协助,加强对函授生的管理和辅导,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和条件,以提高函授生的巩固率和合格率。


三、 函授站的经费。

国发[1980]228号文件规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经费,由各院校统筹安排,纳入院校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统一规定,从有关项目中开支。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这里所说的设站单位,是指招收函授生的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因此,请你们把函授站的经费,包括面授、辅导、考试场地的租金,专兼职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的工资或津贴,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的差旅费,以及日常办公费用和必要的图书资料及教学设备购置费等,纳入地方干训预算,妥善解决。


四、 函授站的经费由地方设站单位解决后,主办学校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始不再向函授生收取学费。如有的省、市、自治区不能解决函授站的设置和经费,主办学校即不能继续在该区招收函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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