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1996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6〕023号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70%的县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行政规定;国务院颁布了 残疾人教育条例,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一些法律服务机构维护社会正义,发扬扶助弱者的精神,采取减免收费等优惠手段,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社会上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有些残疾人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少残疾人仍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这种状况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到2000年,要建立遍及城乡的法律服务网络。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纳入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之中,逐步建立起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
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广大法律工作者中进行 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和培训,督导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责任,使残疾人就地、就近得到法律服务。
三、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发扬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并给予特殊辅助(如盲文、手语翻译等);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当事人,要酌情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
四、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密切联系,介绍残疾人事业进属和残疾人状况,提供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协助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并对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五、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协商,指定或委托一些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委托,解答疑难问题。
六、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合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统计工作,征求残疾人对法律服务的意见,评选、表彰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服务的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广为宣传,深入报道,扶持社会正义和助残意识。对为残疾人提供“三优”服务成绩突出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嘉奖。
七、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司法部门要共同制定计划,编印学习资料,在福利工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它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
司法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组织经验交流,并在全国范围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6年6月前,分别向司法部办公厅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展部提出当地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和此项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