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外交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8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司公字第90号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8)91号《关于在加拿大使用的我国公证书免办认证事》函转发你处,望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照此函规定办理。
附件: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8)91号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使用的我国公证书免办认证事
(1988年9月28日 领认函[1988]91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据我驻加拿大使馆告,加拿大外交部今年五月照会该馆称:根据加拿大法律,外国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书不需办理认证。鉴此,我驻加使馆建议今后我国内有关公证处出具的在加拿大境内使用的各类公证书均可免办我外交部领事司和加拿大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经研究,我司同意这一建议。现特函告你司,请通知各涉外公证处,今后不必将送往加拿大使用的证书寄送中国旅行社签证代办处申办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