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6]司发计字第266号
施行日期1986年09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九七九年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关怀下,一经过七年的努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条件有所改善,但是业务用房仍严重短缺。据调查统计,各地租房办公极为普遍,花钱多,效益差。有的还在抗震棚、仓库、走廊等处办公,拥挤不堪,严重地影响工作的开展。对此,中央领导同志于今年五月三日已有批示:“似应适当解决。”为了贯彻落实这个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请各级计委对司法行政系统确无办公用房或用房拥挤不堪,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应把所需用房列入地方基建计划,适当安排,逐年解决。
二、 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宿舍用房严重缺少的问题,亦请各级政府统筹兼顾,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三、 关于危房办公的问题,请地方财政注意安排必要的经费,争取在二、三年内尽快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