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3年)司法部、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关于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前后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防教育办公室:

每年的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是全民国防教育日,今年的全民国防教育日为9月20日。充分借助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一社会化、大众化的平台,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公民对国防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保证公民依法履行国防教育义务,营造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此次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宣传《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国防教育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的意识,推动国防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为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奠定坚实基础。


二、 时间安排

自9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三、 宣传要点

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内容的宣传: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的国防教育方针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在国防教育方面的职责;公民在国防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依法加强国防教育保障等。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法律赋予的国防教育义务,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履行国防教育义务光荣”的共识,增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的自觉性。


四、 活动形式

要紧紧围绕增强依法实施国防教育的观念,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针对不同对象,运用不同方式和手段,如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规咨询、举办专题展览、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优势,运用开办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宣传专栏、专题或系列讲座等形式,向广大群众集中宣传国防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要广泛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展板、公益广告栏等宣传阵地,形成浩大的宣传声势。要精心组织一批以宣传国防教育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文学文艺作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广大群众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教育。

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员、国法教育讲师团等队伍在国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中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机关、学校、社区、村庄开展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要结合“法律进社区”、“法律下乡”、“法律进农家”等活动,利用散发宣传材料、举行小型讲座等形式,把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农村、机关、工厂、学校、社区、街道。


司法部

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