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1年10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106号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国家教委留学生司关于公派自费留学人员为在国外结婚申办有关公证的复函
(1991年10月17日 [91]司公字第106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1)闽司笺证字第131号《关于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申办出生公证事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 对公派(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无论其留学费用由谁负担,在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均应视为公派留学人员。
2. 公派留学人员因在国外结婚而申办有关公证的,公证处经调查属实,可予办理。
3. 关于当事人陈小萍的出生公证申请,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均有管辖权。如公证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关证明材料比出生地更齐全、更准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陈小萍出国前最后住所地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