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字〔2000〕第89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公证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证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制度,各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监督作用。
二、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自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严格监督,认真把关。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特别是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四、 为了确保招标人、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资信等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对招标人、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招、投标人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
五、 公证机构对公证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 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公证档案管理规定,对所办理的招标投标公证要建立完整的档案。
七、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必须严格执行公证业务收费标准。
八、 有关部门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将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