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56年)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56年0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01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浙江省司法厅:

1955年10月27日浙司二字第4217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其配偶提出离婚,应通知被告,并允许被告提出答辩。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离婚或不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全部或一部表示不服时,应该准许上诉。我部1952年6月21日司行字第302号及1953年9月10日(53)司普民字第50号批复,已不适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