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劳教管字第23号
施行日期1985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你省律师协会谢景霞同志来信询问,劳改犯人和劳教人员中原系高等院校学生,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是否执行(83)公发(劳)47号文件规定“原系在校学生,刑满释放后,凡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允许他们复学”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原系在校学生”是指各类学校的学生,自然适用于高等院校的学生。
关于原系在校学生的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复学问题,按照就学不得歧视的原则。(83)公发(劳)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请将以上意见转告谢景霞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