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司法部,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发〔2002〕4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加强执纪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经监察部、人事部、司法部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并征得中组部同意,决定对各地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得到落实,包括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有无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异地提职安排等。
二、 检查方法
此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8月下旬至9月上旬,各省(区、市)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9月中旬,监察部、中组部、人事部、司法部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 几点要求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工作;
2.要严肃执纪,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作出的处分决定未执行或落实的单位,要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3.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自查情况的书面报告于9月底以前报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