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8〕民三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8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7]102号《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适用于包括处方药在内的药品。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涉案药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